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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恳请批准设置南昌工学院的函》(赣府文〔2010〕158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在江西赣江职业技术学院基础上建立南昌工学院,学校代码为13421;同时,撤销江西赣江职业技术学院的建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将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南昌工学院章程》(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昌工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可举办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学校近期本、专科教育并重,逐步扩大本科教育。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8000人。 四、学校本科专业的增设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同意首批设置本科专业6个,即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网络工程、电子信息工程、土木工程、会计学、艺术设计。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为江西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南昌工学院章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南昌工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保证南昌工学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实施高等教育。 第三条 南昌工学院是由江西超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弦集团)投资举办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接受江西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学校名称、地址 第四条 学校名称:南昌工学院。 第五条 学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工业园创业南路998号。 第三章 办学宗旨 第六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章 办学定位与办学规模 第七条 办学定位:学校坚持“用井冈山精神育人,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理念,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培养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立足江西,面向全国,积极体现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特色,把学校建设成以工学为主,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型本科高校。 第八条 办学规模:到2015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规模为8000人,今后视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逐步扩大办学规模。 第五章 办学层次和形式 第九条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兼顾民族预科教育、高职教育。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各专业修业年限为四年。 第六章 学科门类设置 第十条 以适应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为基本原则,学校以工学为主,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等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遵循教育发展规律,适时增加和调整学科专业设置,逐步形成结构合理、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格局。 第七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学校实行董事会决策,院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的管理体制。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的产生及构成 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党委书记、院长和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的高等教育管理经验。 学校董事会由7人组成,举办者代表任董事长。董事长、董事名单呈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任期 (一)学校董事会议的决定,必须得到董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学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二)董事长、董事在任期中出现空缺,由董事会补选。董事长或董事在任期中补选,均以补足原任者的任期为限。经补选的董事长、董事,均应出具同意书,连同董事会会议记录,报呈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董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临时召开董事会议; (四)学校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首届董事会届满前两个月推选下届董事。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新一届董事会产生后须呈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审批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学校办学经费,审核学校收支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院长由学校董事会聘任,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 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由董事会聘任,任期原则上为四年,报请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院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八条 学校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健全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负责学校党的建设,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 学校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成人成才的各项工作,提高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综合素质。 第二十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依据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设立行政管理机构,确定人员编制。 第八章 教学科研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拟定教学计划,选编、选用教材;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和专业的设置,审议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评定教师职称资格等学术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与国内外校际间的科学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或由其委托的组织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评估。 第九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根据自身发展建设需要,依法自主聘任教职工,按需设岗,公开竞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与聘用者签订聘用合同。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依据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依法依规予以处分。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前,学校应当告知教职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章 学生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收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的学生,即取得本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学生作出处分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班主任和辅导员队伍,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和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为修业期满、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对达到学位要求的,学校按规定程序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毕业生可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择业。 第十一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三十七条 截至2010年年底学校资产总额为89,393.17万元。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举办者投入、社会捐赠和募集、学费收入、其他形式的经费筹措。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依法对财产、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超弦集团投入学校的资产和经费全部用于学校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投资,举办者不要求获取合理回报。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二条 举办者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举办者通过推举董事的方式进入董事会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对学校的发展建设及管理提出建议; (三)对学校的财务状况拥有知情权; (四)有权查看董事会和学校的各种会议记录。 第四十三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行使权利; (二)筹措学校办学经费; (三)对学校的发展进行适时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权利 (一)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受捐赠财产等学校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二)按照章程管理学校,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科研活动; (三)依法行使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高等学校各项办学自主权; (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义务 (一)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二)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三)确保学校办学效益不断提高; (四)履行学校章程,确保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 (五)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 第十三章 学校变更、终止与财务清算 第四十六条 学校变更须遵守以下程序: (一)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二)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终止: (一)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二)因管理不善或其他办学条件不具备,致使不能完成办学宗旨目标时;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终止前,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终止,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留足在校生完成学业的所需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终止,应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发展和学校自身的发展实际予以修改。本章程的修改,须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提出、经学校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董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备案,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南昌工学院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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